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检刑诉〔2020〕263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981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和户籍地均为江苏省东台市,住东台市弶港镇某某村十三组22号。被告人周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东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东台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周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韩某某、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1日6时25分许,被告人周某某驾驶皖LD****重型自卸货车沿东台市弶港镇弶六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新城路交叉路口时,与沿东台市弶港镇新城路由北向南王某甲驾驶的苏J0****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致王某甲受伤,经抢救无效于2020年2月22日死亡,两车受损。经东台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现场勘查、调查取证,认定被告人周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主动报警,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周某某的户籍资料等书证;
2.证人王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东台市公安局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5.东台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驾驶机动车行驶于道路,行经交叉路口未让右方道路来车先行,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春梅
2020年5月6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东台市弶港镇某某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刑事附带民事诉状1式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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