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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刑诉〔2020〕136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831980********,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住兴化市**镇**村**组**号。被告人周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日经靖江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靖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0日5时32分许,被告人周某某持3210831980********号A2型驾驶证,驾驶苏J*****号重型厢式货车沿229省道盐锡线由北向南行驶至145KM+85M处时,因其未降低行驶速度,疏于观察车前路况,遇情况时措施不当,导致其车右侧反光镜碰刮同向在非机动车道内未靠路边步行的孙某某,致孙某某颅脑损伤合并脊髓、腹盆腔脏器复合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苏J*****号重型厢式货车损坏。

靖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周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被告人周某某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4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靖江市公安局拍摄的涉案车辆等物证照片;

2.靖江市公安局调取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驾驶证、收条、靖江市人民医院死亡记录等书证;

3.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靖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靖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结论书;

6.靖江市公安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

7.靖江市公安局依法提取的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小凤

 2020年8月6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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