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沙检一部刑诉〔2020〕122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87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松滋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松滋市**镇**村**组**号,现住湖北省松滋市**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8日被沙洋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沙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周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周某某及值班律师李玉林、被害人刘某某的近亲属陈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4日,被告人周某某驾驶鄂H*****小型轿车沿S311省道沙洋县后港镇由东向西行驶,于14时45分许,超速行至后港法庭门前路段(此路段限速60km/h)时,与拉着人力车由北向南横过道路的刘某某相撞,造成刘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经沙洋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刘某某生前因交通事故造成严重的颅脑损伤导致急性中枢神经系统功能障碍死亡。经沙洋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周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被告人周某某于2020年8月3日与被害人家属陈某某等人达成赔偿调解协议,于2020年8月8日,被害人家属陈某某等人对被告人周某某出具了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案件揭发及办理经过、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郭某某等3人的证言;3.沙洋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沙洋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等鉴定意见;4.沙洋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5.现场监控视频、讯问视频等视听资料;6.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未按照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且在限速路段(60km/h)超速行驶,致1人死亡,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周某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达成赔偿协议、赔偿损失、取得谅解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吴国成
2020年12月1日
附件:1.被告人周某某被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86716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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