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涿检一部刑诉〔2020〕196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22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镇**村**号,现住河北省涿州市**镇**村**家中。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涿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13日被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12日11时17分许,周某某驾驶冀F*****轻型自卸货车(在老涿涞路)东城坊红绿灯北侧由北向南起步行驶时,与右前侧行人詹某某由西向东步行横过道路时相撞,后与倒地后的詹某某发生碾轧,致詹某某当场死亡,造成交通事故。事故后,周某某驾车驶离了现场。经涿州市公安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周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詹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勘查笔录、法医病理鉴定书、天津市天意物证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亚楠
(院印)
2020年7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住河北省涿州市**镇**村**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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