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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抚检一部刑诉〔2020〕231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3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211122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盘锦市盘山县,住辽宁省盘锦市盘山县********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8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10日转取保候审,于20201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4日1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驾驶辽C*****、辽C****挂重型半挂车沿102公路(京哈线)由东向西行驶至抚宁区**大桥西路段时,将步行的被害人朱某甲撞倒在地,致朱某甲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周某某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经杭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朱某甲的死亡原因,符合交通事故造成的全身多发伤,导致的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经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认定,周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现周某某同被害人家属已就民事部分达成和解,并取得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肇事车辆照片;

2.书证:案件来源、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协议、谅解书等;

3.证人证言:朱某乙、唐某某等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周某某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沈阳**司法鉴定所、杭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6.勘验、验车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邹素敏

检察官助理:田蕾

2020年12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一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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