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衢龙检二部刑诉〔2020〕218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 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8231967********,汉族,小学肄业,非中共党员,务工,住浙江省江山市**村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03月18日被龙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询问了被害人亲属,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12日,被告人周某某驾驶超过核定载质量的浙H10****轻型厢式货车(核定载质量1495千克,实际载质量6930千克)从衢州市江山市驶往湖州市安吉县。当日19时50分许,途经沪瑞线394KM+200M龙游县横山镇横山村涵笑烟酒超市附近路口时,遇人行横道未减速慢行、未注意观察,与在人行横道北侧前沿由西往东步行的许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许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周某某让他人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许某某经龙游县中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01月20日在家中死亡。
经鉴定,许某某符合道路交通事故钝性外力作用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龙游县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周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许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过磅单、行驶证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2.证人柴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尸检报告、车辆检验报告;
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应同时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处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晶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移送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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