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1196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海口市琼山区**镇**村委会**村**号,现住户籍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6日被文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3日被文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文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4月9日,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5日上午07时15分许,被告人周某某无证驾驶大中型拖拉机,在途经文昌市蓬莱镇蓬南里2号时,因拖拉机失控致使该车刮碰到被害人吴某某和梁某某,随后再次碰撞到蓬莱镇蓬南里2号前的房屋立柱,结果造成被害人吴某某和梁某某受伤、中型拖拉机及房屋立柱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被害人吴某某受伤后经送医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2019年12月3日,在文昌市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被告人周某某与被害人吴某某、梁某某的家属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周某某一次性赔偿11万元,被害人吴某某、梁某某的家属出具谅解书对其表示谅解。
2019年12月11日,海南省文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法医学尸体检验死因鉴定书,鉴定被害人吴某某系因交通事故使心脏、脾脏破裂致大量出血死亡。
2019年12月26日,文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依法认定被告人周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吴某某和梁某某无负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基本项查询、到案经过、呼气酒精浓度、现场检测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协查函、拖拉机行驶证、拖拉机信息卡、证明书、收据、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民事调解书、谅解书、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
2.证人林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梁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死因鉴定书、四川中典司法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记录图、道路交通事故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本院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七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吴挺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海口市琼山区**镇**村委会**村**号;
2.公安卷1册,电子卷宗光盘1张,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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