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仙检一部刑诉〔2020〕396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4196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仙桃市,住仙桃市**园**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6月29日被仙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月15日由仙桃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仙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1日13时许,被告人周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福田”牌正三轮摩托车从仙桃市**园区**湾出发驶往仙桃市**市场,当其驾车沿仙桃市**路由东向西行至仙桃市**大道与**园区商业一路交叉路口处右转弯时,遇杨某某(女,69岁)骑行“万里鹿”牌人力三轮车沿仙桃市**园区商业一路由北向南行至此处,无号“福田”牌正三轮摩托车前轮左侧刮擦“万里鹿”牌人力三轮车前轮右侧,致杨某某失控掉落路面受伤。杨某某经送医院救治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杨某某系因重型颅脑损伤死亡。仙桃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周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杨某某不负此事故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在现场向民警说明情况后离开,并于次日到仙桃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接受调查。周某某赔偿了被害人亲属丧葬费30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李某甲、李某乙的证言;3.司法鉴定意见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4.现场勘查笔录;5.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丹凤
(院印)
2020年8月20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仙桃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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