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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十张检刑检刑诉〔2020〕235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321196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北省郧县,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十堰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十堰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决定将本案退回十堰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补充侦查,2020年6月29日十堰市公安局直属分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2020年5月15日,经依法批准,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7日11时56分许,被告人周某某驾驶鄂C****7号小型轿车由十堰市张湾区黄龙往郧阳区鲍峡方向行驶,行至316国道张湾区黄龙鲍湾村胡家沟口路段时,越中心线驶入对向车道,撞上对向车道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艾某某驾驶并载张某乙、张某丙的鄂C****1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致艾某某、张某乙、张某丙受伤,张某乙经抢救无效于2019年4月7日死亡。经认定:周某某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艾某某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张某乙、张某丙均不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经鉴定,张某乙因交通事故致左大腿根部、左大腿上段不完全离断,左股旋内动脉、旋外动脉断裂,因失血性休克死亡;艾某某、张某丙因交通事故所致损伤均已构成轻伤一级。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王某、张某丁、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艾某某、张某丙的陈述; 4.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6.视听资料;7.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二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瞿玉敏

2020年7月27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79785****。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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