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枝检一部刑诉〔2020〕109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5831989********,汉族,中专文化,个体经商。出生地湖北省枝江市,户籍地湖北省枝江市**镇**村**组,住枝江市**镇**村**组**号**室。
本案由枝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3日18时45分左右,被告人周某某驾驶“王牌”轻型仓栅式货车(鄂E****2),沿沪聂线由西向东行驶至沪聂线1253 公里枝江市董市镇石匠店村三组朋辉水泥制品厂门前地段时,碰撞由北向南横过沪聂线的行人李某甲(殁年70周岁),造成李某甲现场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犯罪嫌疑人周某某在现场等候处理,主动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经枝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调查认定,周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并取得了李某甲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及归案说明、道理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人口信息、赔偿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彭某某、李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湖北平安行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意见书、宜昌仁和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6.行车记录仪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周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视为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万勇
2020年6月10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住在枝江市**镇**村**组**号**室,电话:1897258****。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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