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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浠检二部刑诉〔2020〕183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1271963********,汉族,小学肄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浠水县,住浠水县**镇**村**组**号。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及造成事故后逃逸,于2020年9月7日被浠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当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浠水县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浠水县看守所。

本案由浠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28日7时许,被告人周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由竹瓦街往燕山村方向行驶,至竹瓦镇燕山村一组路段时,与对向何某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何某某受伤倒地。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周某某逃离事故现场。2020年9月5日,何某某(男,殁年65岁)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周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等人的证言;3.鉴定意见;4.现场勘查等笔录;5.光盘四张;6.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并逃离现场,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无证、无号牌、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认罪认罚量刑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韩光磊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浠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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