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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石检二部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811971********,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无违法犯罪记录。出生地湖北省石首市,住湖北省石首市**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日被石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8月1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1日17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驾驶爱玛牌普通二轮电动车,载妻子李某某,从石首市调关镇童人桥猪场出发返回位于东升镇喻家碑村6组的住所。17时40分许,当车行至东升镇陈家铺村六组路段时,因被告人周某某未确保安全通行且处置不当,撞到被害人吁某某,致吁某某、周某某、李某某三人受伤,车辆受损,事故发生。被害人吁某某于当日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认定,被告人周某某负该事故全部责任。

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对其交通肇事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车辆等物证;2.身份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痕迹检验记录、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书证;3.民警出具的到案经过及证人证言;4.司法鉴定意见书;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6.视听资料;7.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德斌

2020年9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48276****。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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