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城检一部刑诉〔2020〕233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700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鄂州市,住鄂州市鄂城区**号**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8日被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3日17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驾驶鄂A****5重型自卸货车沿鄂州市鄂东大道自东向西行驶至鄂州市通鑫物流停车场路段欲右转进入该停车场时,因未停车瞭望、未让直行车辆先行,与被害人董某某(女、殁年27岁)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董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董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复合性损伤死亡。经认定,周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周某某拨打120、110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置,后在交警调查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无犯罪记录证明、户籍信息、查获、到案经过、身份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复印件、机动车商业保险单复印件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及照片;5.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违章驾驶,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章路
检察官助理:高灵
2020年12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鄂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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