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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黄港检刑诉〔2019〕272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 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211251993********,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浠水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浠水县**镇**村**组**号,现租住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小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30日由黄石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9月20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已于同年9月2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8日21时20分许,被告人周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立马牌二轮电动车沿黄石港区**大道**路口方向往**方向行驶,行至**大道黄石市**路段时,与对向在非机动车道内行走的卢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卢某某受伤。后周某某拨打“120”报警电话并将被害人卢某某送至医院治疗,卢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晚死亡。经黄石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交通事故调处大队认定,被告人周某某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在医院等候公安机关调查,并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人民币44万元,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信息、黄石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交通事故调处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民事赔偿协议书等书证;2、证人屈某某、王某某、郑某某、黄某某的证言;3、黄石求实联合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书等鉴定意见;4、现场检查笔录;5、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何秋石
助理检察员:  郎昭华

2019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小区,联系方式:1877230****。

2.随案移送案卷2册,补充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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