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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嘉检一部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261964********,汉族,高中,务农,户籍所在地和住址湖南省嘉禾县**镇**村**组**号。因无证驾车,于2020年8月26日被嘉禾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8日被嘉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8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2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5日19时许,被告人周某某无证驾驶悬挂车牌号为湘LB****的女式两轮摩托车由塘村往车头方向行驶,行驶至车头镇政府路段时,撞到行人罗某某,致其受伤。事故发生后,周某某拨打110、120电话,在现场等待民警并配合调查。后,罗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罗某某系交通事故造成头部碰撞于钝物,导致颅骨骨折、重度颅脑损伤,呼吸循环衰竭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2020年10月13日,嘉禾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事故认定书,认定周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罗某某负次要责任。

2020年10月22日,被告人周某某与死者家属达成调解协议,由周某某赔偿死者近亲属各项损失共计187000元。协议已履行到位,死者近亲属出具刑事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病历资料、户籍资料等书证;2.司法鉴定书等鉴定意见;3.勘验笔录;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婷娴

2020年12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3658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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