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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桂检二检察部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02198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湖南省郴州市,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镇**村**组,现住郴州市北湖区**路**小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桂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8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桂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8日晚,被告人周某某驾驶湘LM****号小型普通客车从桂阳县城宝山出发沿着X090(S351)线驶往郴州市方向。19时1分途经桂阳县城郊乡极了村1组路段时,撞到横过道路的行人黄某甲,造成车辆受损,行人黄某甲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周某某拨打了122报警电话,同伴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周某某一直留在现场配合调查。经鉴定,黄某甲系在交通事故中所致的开放性特重型颅脑损伤死亡。经认定,周某某承担此起事故的主要责任,黄某甲承担此起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说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收条、谅解书、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黄某丁、黄某乙、龙某某、黄某丙的证言;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死因鉴定、车辆安全技术性能、车速鉴定;5.现场勘验笔录、车辆痕迹检查。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桂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正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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