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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交通肇事案)_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二部刑诉〔2020〕186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628198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富县张家湾镇**村**号,暂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盐场堡**坪**号。2019年12月1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2020年6月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日18时54分许,被告人周某某驾驶甘A*****号“北京牌”小型轿车,沿南河南路由西向东行驶至3号桥向东300米处时,车前部与由南向北横过道路的宋某某相撞,致使宋某某倒地受伤。被告人周某某停车并拨打120急救电话。被害人宋某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后,于当日21时35分许死亡。经鉴定,被害人宋某某因交通事故致闭合性颅脑损伤、脑挫裂伤、颅内出血、脑疝形成致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周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宋某某无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已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事故现场图、病历及死亡证明、通话记录、交通事故赔偿调解书、收条及谅解书、查获经过、人口信息等书证;

2.证人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

4.司法鉴定意见书;

5.现场监控视频及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到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量刑情节。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周某某已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周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间处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誉馨

书记员:柴  进

2020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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