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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交通肇事案)_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一部刑诉〔2020〕166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23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住榆中县******号,榆中县****局打工人员。2015年3月20日因犯抢劫罪被榆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017年5月5日因犯抢劫罪被榆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2020年4月2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榆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8经我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榆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5日1时18分许,被告人周某某无证酒后驾驶临时牌照为甘J*****号翼虎牌小型客车搭载成员马某某、王某某、杨某某沿榆中县城关镇太白东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陈家庄村路段处时将过人行横道的张某某撞倒,张某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周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事故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从宽处理。周某某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如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降低20%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娅妮

2020年6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榆中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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