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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交通肇事案)_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检一部刑诉〔2020〕126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101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玉门市********号,现住甘肃省玉门市********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日被甘肃省玉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8月1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玉门市看守所。

本案由甘肃省玉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告知被害人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1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周某某酒后驾驶甘FF****号“英伦牌”小型普通客车,沿玉门市东镇国道312线通往省道215线道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铁路桥洞南侧900米处时,与路边行人姜某某相撞后驾车逃逸,造成姜某某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2020年8月5日,经甘肃诚信司法鉴定所鉴定,周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82.87mg/100ml,属醉酒驾驶。2020年8月7日,经玉门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调查认定,周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处警经过、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驾驶人查询信息、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式酒精检测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现场检测报告书;2、证人马某甲、马某乙、张某某、周某甲的证言;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肇事后逃逸,侵犯了交通运输安全和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至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郭敬弢

检察官助理:张桂花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被羁押于玉门市看守所;

2、案卷1册、补充材料8页及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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