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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交通肇事案)_盖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盖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盖检公诉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82197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大石桥市**小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盖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盖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7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盖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9日23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驾驶辽H****E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辽H****挂重型普通半挂车),由北向南行驶至盖州市归州镇二台子村处时,因夜间驾车忽视瞭望,未保证安全,将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牌照两轮摩托车摔倒在路面的程某某碾压,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被害人程某某因交通事故碾压伤造成脑挫灭而死亡的后果。经盖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周某某负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某某某、徐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盖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阳

检察官助理:马晓彤

2020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盖州市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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