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侯检二部刑诉〔2020〕264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1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闽侯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闽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闽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6日6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驾驶闽******轻型自卸货车由闽侯县廷坪乡尾桥往廷坪街方向行驶,途经闽侯县143县道廷坪乡文山**时,碰撞由廷坪街方向驶来的由被害人陈某乙驾驶的载着其妻子池某某的无牌正三轮电动车,致被害人陈某乙当场死亡,被害人池某某受伤。经福建晟蓝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被害人陈某乙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胸部损伤死亡、被害人池某某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经闽侯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被告人周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当场报警并拨打“120”急救电话,已赔偿被害人一方人民币15.5万元,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证明、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具体事故人民调解协议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凭证、谅解书、报警记录;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甲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池某某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福建晟蓝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事故现场照片;
7.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
8.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破获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违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案发后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周某某案发后与被害人一方达成赔偿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闽侯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凤
2020年10月9日
附件:
(一)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闽侯县。
(二)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三)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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