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周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6195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住重庆市合川区**小区**幢**单元**(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合川区**街道**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0日18时50分许,被告人周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一辆电动二轮车,沿重庆市合川区南园东路往人民医院方向行驶。当日18时53分许,当周某某行驶至重庆市合川区南园东路城投公司路段时,因忽视观察,未及时发现横过道路的行人白某某并采取避让措施,导致其驾驶的电动二轮车将白某某刮倒在地,造成白某某颅脑损伤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周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待公安民警,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全部赔偿其经济损失。
经重庆市合川区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认定,周某某对本次事故负主要责任,白某某负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2.证人证言:余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等;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周某某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官:喻世成
检察官助理:秦海鑫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监视居住于重庆市合川区**街道**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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