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溪检刑诉〔2020〕Z112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8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北省监利县**场**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4日被巫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巫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巫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30日下午,被告人周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渝F8****轻型栏板货车,从巫溪县宁厂镇方向沿国道242线往该县白鹿镇方向行驶。当日18时30分许,周某某驾车行驶至该县白鹿镇荆竹坝(国道242线1933km+100m)一平直路段处,遇行人梅某甲沿道路东侧在前方同向行走,因周某某驾驶车辆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致使渝F8****轻型栏板货车右前侧将行人梅某甲挂撞倒地,造成梅某甲受伤送医抢救无效死亡及渝F8****的轻型栏板货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周某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待民警到来。经重庆市渝东司法鉴定中心巫溪分所鉴定,梅某甲的死亡原因符合较大钝性暴力作用于头部致重型颅脑损伤致植物人状态及后期并发肺部感染、继发性癫痫、呼吸衰竭等并发症导致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经重庆市鑫道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渝F8****轻型栏板货车灯光信号有效、转向有效、驻车制动有效、行车制动有效。经重庆市巫溪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周某某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2020年8月4日,被告人周某某接到巫溪县公安局民警通知后到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相关书证;
2证人梅某乙、肖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重庆市渝东司法鉴定中心巫溪分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重庆市鑫道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巫溪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崔雪芬
检察官助理:徐 旭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巫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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