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鲁检公诉刑诉〔2017〕410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 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423********6615,汉族, 中共党员,本科毕业,鲁山县**职工,住鲁山县****家属院(河南省鲁山县**乡**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7月4日被鲁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7月4日被鲁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鲁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 10 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17日16时许,被告人周某甲驾驶豫******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鲁山县城**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小区对面时,因未靠右侧通行,且未保持安全车速,将骑二轮自行车的**镇**村村民杨某甲撞倒,造成杨某甲左侧股骨干骨折、左侧颈骨平台骨折,经法医鉴定属重伤二级。事故发生后,周某甲驾车逃逸。经鲁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周某甲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7年7月4日被告人周某甲到鲁山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周某甲供述与辩解;
2、被害人杨某甲陈述;
3、证人王某某、陈某某、周某乙、张某甲、张某乙、杨某乙证言;
4、现场勘查笔录;
5、鉴定意见:事故责任认定书、法医学活体损伤检验鉴定书,车辆检验笔录;
6、书证:到案经过、案发证明、前科证明、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证明、110报警记录、120记录、在逃人员信息登记表、协议书、谅解书、交通事故赔偿凭证、情况说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交通肇事致一人重伤并逃逸,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鲁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龚迎迎
2017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周某甲现取保候审;
2、本案卷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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