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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交通肇事罪)(公开版)_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广检一部刑诉〔2020〕257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21962********,汉族,高中,烟草及其制品加工人员,江西**有限公司广丰卷烟厂职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住广丰区**街道**街**号**栋**室,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17日被广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广丰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24日被广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8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丰区公安局交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6日傍晚,被告人周某某驾驶陕******号轻型厢式货车从广丰区芦林大道城管大队出发沿芦林大道往广丰区芦林街道芦林大道月兔集团厂房方向行驶,当日17时49分许,车辆行驶至广丰区芦林街道芦林大道月兔集团厂房门前路段,因驾驶车辆右转弯驶出道路时,与从广丰区广场往芦林红绿灯方向直行由黄某甲驾驶的悬挂上饶临时5420C号二轮电动车侧翻后,陕******号轻型厢式货车碾压到黄某甲,造成黄某甲受伤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2020年3月2日经上饶市广丰区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周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黄某甲不承担本起事故的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无犯罪记录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血液酒精浓度测试单、说明、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复印件、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车辆领取通知书、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谅解书、收条、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黄某乙、郑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笔录;5.鉴定意见四份、尸体检验报告一份;6.视听资料:光盘3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驾驶车辆违反交通法规,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周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阮兆武

2020年7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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