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万检一部刑诉〔2020〕187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2281970********,汉族,职高,群众,河北腾风货物运输公司司机,户籍所在地同现住址:河北省邢台市**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8月24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万全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张家口市公安局万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日19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驾驶冀B*****冀B****挂半挂车沿锡海线由北向南行驶至391K+800米处时,与顺行前方由刘某某驾驶的冀D*****重型仓栅式货车相撞,后冀B*****冀B****挂半挂车侧翻,冀D*****乘车人杜某某甩出车外,造成杜某某当场死亡、冀B*****冀B****挂半挂车乘车人王欧某受伤,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周林申负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与行驶证复印件、户籍证明信 、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邢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王某某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周某某供述;
5.鉴定意见:张家口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理化检验报告、张家口市公安局万全分局物证鉴定室尸体检验鉴定书、河北冀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及照片说明;
4.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说明;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报警录音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发彪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张家口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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