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娄星检刑事检刑诉〔2020〕361号
被告人周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6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涟源市**镇**村**组,现住娄底市娄星区**大厦**栋**楼**室。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2020年4月2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执行。
本案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日22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其经营的位于娄底**站**大厦**座**室的家庭招待所内,以150元一次的价格,容留、介绍卖淫女胡某某与文某某在该招待所内3号房间、卖淫女谢某某与黄某甲在8号房间、卖淫女张某某与黄某乙在5号房间内分别发生了性关系。之后,周某某与卖淫女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公安民警从周某某处扣押赃款50元。周某某到案后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抓获经过、微信聊天记录、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胡某某、文某某、谢某某、黄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提取笔录、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社会管理秩序,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周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邬颖
2020年7月14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娄底市看守所
2.侦查卷三册随案移送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