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闵检一部刑诉〔2020〕1034号
被告人周某某(微信昵称“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21997********,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在安徽省寿县**镇**村**组。2020年1月2日因涉嫌介绍卖淫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刑事拘留,次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2月7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4月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月13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就量刑建议听取了被告人周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0日至12月7日期间,被告人周某某伙同季某某(另案处理)利用在上海市闵行区**路**号**KTV工作之便,由季某某持周某某提供的身份证或被告人周某某持本人身份证,先后两次在位于同一地址的**酒店开了6030和4030房间,后分别撮合KTV内的客人薛某某带领选中的卖淫女焦某某、王某某等人前往该二间客房实施卖淫嫖娼违法行为,并从中收取好处费。
2020年1月2日10时许,被告人周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其使用的一部手机被扣押。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人王某某的证言和辨认笔录证实,其经他人安排,在**酒店先后二次向嫖客薛某某卖淫(其中一次在6030客房和卖淫女焦某某等3人一起卖淫),收取淫费的情况,并指认被告人周某某系**KTV的工作人员。
2.证人焦某某的证言和辨认笔录证实,其于2019年12月1日经季某某等人撮合,与王某某等3名卖淫女同时和嫖客薛某某在**酒店6030客房发生性关系,事后收到淫资2900元的事实。
3.证人薛某某的证言证实,其涉嫌嫖娼的部分事实。
4.公安机关提取的**酒店大堂及电梯、房间通道等的监控录像及相应截图证实,2019年11月30日、12月6日,季某某持被告人周某某的身份证及被告人周某某持本人身份证登记6030和4030房间并付费、以及季某某陪同嫖客薛某某带领卖淫女进出电梯、和出入上述二处客房等的监控画面。
5.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查获的薛某某、王某某、焦某某等3名卖淫嫖娼人员被行政处罚的事实;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周某某的到案经过。
6.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证实,涉案手机被依法扣押的情况。
7.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技术信息中心《技术协助工作记录》,对本院送检的被告人周某某被扣押的手机进行提取、解析,共恢复出容量为876MB的电子数据,包括短信、通讯录、通话记录、微信、QQ等即时聊天记录等,其中的微信聊天内容证实,其有提供身份证为他人开房并从中牟利行为等的情况。
8.公安机关出具的关于被告人周某某自2018年10月7日至2019年12月8日期间在**酒店、**酒店、**酒店等的开房记录,共计196次。
9.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在不同诉讼阶段的历次供述,证实上述主要犯罪事实。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伙同他人,使用本人身份证开房后供他人卖淫嫖娼并从中牟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周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新强检察官助理 李思萌
2020年4月22日
附:
1. 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手机一部(附:刻有涉案手机信息的光盘一张、监控光盘二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听取律师意见书》一份。
6.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