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Z3320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524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隆回县**镇**村**号。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5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份开始,被告人周某甲伙同周某乙(另案处理)通过微信交友群找嫖客的方式介绍卜某某(未成年人) 王某某(未成年人)、曾某某卖淫。其中,2020年4月14日3时许,违法人员卜某某在周某甲的安排下在本市石龙镇**住宿**房与违法人员朱某某发生性关系。2020年5月10日0时许, 违法人员王某某在周某甲的安排下在本市石碣镇**村**巷一出租屋与违法人员杨某某发生性关系。2020年5月10日1时许, 违法人员曾某某在周某甲的安排下在市石龙镇**酒店**房与违法人员陈某某发生性关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 王某某等证人证言,到案经过等书证,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无视国法,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伟强
2020年8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甲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上桥)。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三册、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简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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