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山检一部刑诉〔2021〕34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2011995********,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出生地江苏省无锡市,住无锡市新吴区**花园**区**号**室(户籍所在地无锡市新吴区**花园**区**号**室)。被告人周某某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9月25日被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5日至7月1日间,被告人周某某通过QQ群内发布招嫖信息等方式得到嫖客信息后,在网上介绍嫖客至无锡市锡山区**街道**苑**区**号**室、**室即段某某(已判刑)设立的卖淫场所,联系卖淫女舒某某、熊某某等人向嫖客卖淫,并提供微信、支付宝二维码代收嫖资,从中牟取非法利益。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20年6月28日,经被告人周某某介绍、联系,嫖客张某某和卖淫女舒某某在无锡市锡山区**街道**苑**区**号**室进行卖淫嫖娼。被告人周某某代收嫖资人民币(下同)600元,从中非法获利210元。
2.2020年7月1日,经被告人周某某介绍、联系,嫖客时某某与卖淫女熊某某在无锡市锡山区**街道**苑**区**号**室进行卖淫嫖娼。被告人周某某代收嫖资400元。
3.2020年7月1日,经被告人周某某介绍、联系,嫖客倪某某与卖淫女熊某某以400元的价格在无锡市锡山区**街道**苑**区**号**室进行卖淫嫖娼。
2020年9月24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周某某抓获。归案后,被告人周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出具或调取的被告人照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案件侦破经过等书证;
2.证人舒某某、熊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制作的提取等笔录;
5.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调取的微信聊天、转账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宇力
2021年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在无锡市看守所。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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