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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介绍卖淫案)_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沭检诉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5年****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22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沭阳县******组。被告人周某某曾因吸毒,于2015年3月26日被沭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罚款1900元;又因吸毒,于2018年12月15日被沭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被告人周某某现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5月30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沭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10月18日退回沭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11月17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12月18日退回沭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2020年1月17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本案审查期间,两次分别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周某某通过微信平台加人聊天方式,介绍卖淫女韩某某、王某某在沭阳县**街道**路**甲酒店、**乙酒店、**丙酒店等处向他人卖淫,共收取嫖资34万余元。被告人周某某按约定分成获利17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沭阳县公安局调取的户籍证明、制作的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韩某某、李某某、仲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周某某供述和辩解;

4.沭阳县公安局制作的检查、辨认、指认等笔录;

5.沭阳县公安局调取的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介绍他人卖淫,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仲  超

2020年3月4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沭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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