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一部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周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6011968********,汉族,初中肄业,系丹江口市**宾馆**,出生地湖北省丹江口市,户籍地湖北省丹江口市**路**号**栋**室,住丹江口市**楼**楼。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丹江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丹江口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丹江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8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丹江口市**路**宾馆前台工作期间,向高某某、梅某某介绍卖淫女安某某、王某某在该宾馆205房间进行卖淫嫖娼,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高某某、安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5.现场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宾馆监控视频和讯问被告人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戚正波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十堰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1册
3.量刑建议书、证人名单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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