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检刑诉〔2018〕145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41966********,汉族,大专文化,广东**建设有限公司董事长,户籍所在地深圳市龙岗区**路**号**,住深圳市南山区**栋**。因涉嫌介绍贿赂罪,经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6年8月17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11月8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经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指定,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介绍贿赂罪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12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7年11月22日、2018年1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个体经营者刘某甲(另案处理)在佛山市高明区涉嫌与国家工作人员共同贪污以及行贿犯罪被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2013年,刘某甲在被取保候审期间通过被告人周某某的介绍找到时任广东省委第*巡视组**刘某乙(另案处理),希望利用刘某乙的职务便利和影响力为其说情,以达到不起诉或轻判的目的。
2013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周某某与刘某乙约在广州市珠江新城某酒楼见面后,带刘某甲前往该处与刘某乙见面,刘某乙听取了刘某甲介绍案情后,答应了其请托请求。见面结束时,刘某甲将准备好的人民币20万元及茶叶等礼品送给刘某乙。
2014年6、7月的一天,刘某乙电话告知被告人周某某称该案情况复杂,要找有关领导说情并疏通关系,被告人周某某便将刘某乙的意思转告刘某甲。数日后,刘某甲在深圳将一个装有100万元港币的资料袋托被告人周某某送给刘某乙。随后,被告人周某某前往广州,将上述100万元港币转送给刘某乙。
刘某乙接受刘某甲的请托后,多次向佛山市高明区司法机关过问该案,干预案件的办理,但未果。2014年8月,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以贪污、行贿罪判处刘某甲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目前刘某甲在深监狱服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的说明、起诉书、判决书、干部任免审批表、汇率折算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乙、刘某甲、周某乙、郭某某、谭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贿赂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师玮
2018年2月8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被监视居住,住深圳市南山区**栋**,联系电话136*******。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指定管辖的批复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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