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二部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周某某,女性,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1********5342,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丰城市,住**镇**村**组**号,2019年12月12日,因涉嫌犯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丰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7日13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和老公乘坐6路公交车(赣******),从玉龙明珠小区前往煤运汽车站坐班车回家。公交车行至剑南路幸福家园小区站,周某某夫妻准备下车去二建菜市场买菜,周某某老公已下车,周某某未及时下车。公交车继续行驶,当公交车行驶至**路**路涵洞路段时,周某某与公交车女司机发生争吵,并多次拉扯女司机操作方向盘的手臂。公交车司机及时停车,并报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2.证人金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在公交车行驶过程中拉拽驾驶人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明
2020年8月5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涉案光盘2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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