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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_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公诉刑诉〔2019〕150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91979********,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双牌县,住双牌县五里**镇**村委会,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经双牌县公安局批准,于2019年8月6日被双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经双牌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20日被双牌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双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自2017年开始,因对社会不满,被告人周某某多次将钉了铁钉的木块、石头、树枝丢在2017国道五里牌铁路桥下路段。2019年7月18日18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207国道双牌县五里牌镇黄泥坡路段,在公路边的路灯杆到路中间的绿化带上的警示牌之间拉了一根距离地面高约1.7米的电话线,危害到国道通行安全,并导致骑摩托车路过的被害人蒋某乙被绊倒。经湖南省芙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被告人周某某为待分类的精神病障碍,实施危害行为时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案发当天,被告人周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汤某某、陈某某和蒋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蒋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等其他相关刑事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周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拘役五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双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玉俊

2019年12月13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在双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_《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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