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秦检诉刑诉〔2020〕181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身份证号码3201021971********,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南京市秦淮区**路**号**小区**幢**室(户籍所在地:南京市秦淮区**村**幢**室)。被告人周某某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同年4月3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4月20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2日11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其住处南京市秦淮区**路**号**小区**幢**室,将吊兰花盆、老干妈玻璃空瓶、茶叶罐等杂物从家中南面窗户扔出,上述扔出的杂物致对面**幢**室住户被害人徐某某家放置在屋顶的热水器管子以及被害人潘某某停放在**幢楼旁的一辆捷豹牌轿车被砸坏。其中,被害人潘某某车辆维修费用为人民币29080元。当日晚18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再次将蓝色空饼干盒等杂物从家中扔出。
2019年11月14日,被告人周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近亲属已代为赔偿二被害人损失人民币五万余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
2.提取笔录、抓获经过等书证;
3.证人雷某某、邓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徐某某、潘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刑事技术室出具的物证鉴定书、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7.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调取的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婷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处所(联系电话:136115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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