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赤检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1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赤水市**镇**村**组**号,现住贵州省赤水市**小区,群众,个体,无前科。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经赤水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5日被赤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以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经赤水市公安局决定变更为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21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赤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周某某此前因工程款问题与发包商唐某甲发生纠纷,经多次催收未果,便准备使用浇汽油自杀的方式威胁唐某甲。2020年8月4日9时许,被告人周某某电话邀约唐某甲到赤水市君豪城市花园售房部再次商谈仍无结果,便将事先准备好的装有汽油的油桶及纸钱拿到赤水市君豪城市花园售房部大厅,将油桶中的汽油倒在自己身上。在场的唐某乙见状立即上前抓住被告人周某某倒汽油的手,并将其拉到售房部大厅外。随后,被告人周某某被接到报警赶到现场的公安民警抓获,并从其身上搜出打火机三只。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汽油浇过的上衣、作案使用的汽油及油桶、纸钱、打火机(照片移送);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扣押清单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唐某甲、唐某乙、刘某某等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5.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红梅
2020年8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贵州省赤水市**小区家中,联系电话189856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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