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周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_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相检诉刑诉〔2020〕679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04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镇**村**号。被告人周某某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4日由该分局决定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周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6中午,被告人周某某因妻子离家出走,在苏州市相城区**街道**村**浜**号暂住地饮酒后,将屋内连接液化石油气的煤气灶打开,并在房间内床上抽烟意图自杀。周边居民因担心发生危险报警,警察带领辅警到场后,发现液化石油气已经弥散至周某某暂住地屋外,遂直接破门而入,将周某某香烟掐灭,并将煤气灶关闭。

被告人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煤气罐、煤气灶等物证;

2.证人刘某某、李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苏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

5.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称重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在暂住地故意释放液化石油气并抽烟,因被他人阻止,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爆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磊

2020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