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421号
被告人周某某(自报),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136196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江西省赣州市寻乌县**乡**村**小组。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2月4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周某某于自2018年3月开始,在由其设立并担任群主和管理员的莱信群(群名分别为“快乐大本营”、“老中医”,群内分别约有500会员)中,多次上传色情淫秽视频,累计300多个。2019年8月起,周某某为扩大群可容纳会员数,在群内发微信红包二维码众筹会员充值费,截止案发共筹得约1600元。2019年9月17日,周某某在东莞市洪梅镇洪金路**号**工业园**玩具有限公司内被抓获,公安机关在周某某的手机中查获328个视频(经鉴定,其中322个为淫秽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勘验材料,起获的手机等物证,莱信群聊天信息截图、到案经过等书证,淫秽物品审查认定书,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无视国法,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周某某判处七个月至十个月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彩琼
2020年2月1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3. 随案移送涉案款物清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 移送本案量刑建议书一份。
6. 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合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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