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周某某在石家庄市新华区联盟小区102栋5单元303室使用电脑、扫描仪、打印机等工具制作假公章、假证件、假文书。周某某通过微信、电话等方式对外联系销售其制作的假公章、假证件、假文书。王某某(在逃,系周某某母亲)再通过快递方式将制作完成的假公章、假证件、假文书邮寄给各购买人。2019年7月18日,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在联盟小区102栋5单元303室依法查扣制作公文印章的工具、13张身份证、7张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1张特种作业操作证、1张河北省居住证、1份河北省普通高级中学毕业证书、169种1000余个公文、证件等文书(半成品)、3054个各类国家机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经查证,上述身份证、公文、证件、印章等均为伪造。
另查,从2018年12月23日至2019年7月12日,周某某与王某某通过顺丰快递的方式向多人邮寄送达虚假公文、证件、公章。已查实,2019年2月14日郝某某委托周某某伪造安全员证并以200元价格予以购买,同年6月3日郝某某再次委托周某某伪造中级职称电力证件并以200元价格予以购买。2019年6月19日,尹某某以1300元价格委托周某某伪造3个房产本。2019年7月5日孟某某以800元价格委托周某某伪造1个毕业证。2019年3月2日刘某某以100元价格委托周某某伪造1份助理工程师职称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第二、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可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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