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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伪造、买卖武装部队证件罪)_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二部刑诉〔2019〕394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1291967********,汉族,大专文化,武穴市综合执法局**,住湖北省黄冈市武穴市**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8月5日被武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8月16日经武穴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8月2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伪造、买卖武装部队证件罪,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5月份,刘某某(已判决)在明知被告人周某某非部队**、没有驾照的情况下,为被告人周某某伪造中国人民解放军车辆驾驶证1本、中国人民解放军**证1本。2016年4月份,被告人周某某及刘某某、郭某甲(已判决)为朱某甲(非部队**且没有驾照)伪造、买卖中国人民解放军车驾驶证1本、中国人民解放军**证1本。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清单、办案说明、三三〇三工厂关于王某某等人**身份真伪、军用驾驶证真伪的情况说明、湖北省军区保障局证明、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办公厅回复函、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郭某甲、王某某、郭某乙、朱某甲、郭某丙、朱某乙、柯某某、胡某某、陈某某的证言;3.辨认笔录;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伪造、买卖武装部队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武装部队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伟

2019年9月30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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