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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伪造公司印章罪)_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余检诉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2811987********,汉族,高中文化,余姚**理赔咨询公司负责人,住浙江省余姚市**街道**村**幢**室。因本案,于2018年7月6日被余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8月8日被余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8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余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诈骗罪、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下半年,被告人周某某为交通事故的理赔需要,通过事先联系,让他人制作“宁波**塑业有限公司”的假章1枚并将上述伪造的印章用于伪造相关的劳动合同等文本。

2018年7月5日,被告人周某某被民警抓获。经宁波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印证系伪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劳动合同、误工证明、抓获经过、人口信息;

2.证人王某某、鲍某某、叶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宁波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明知是伪造公司印章,仍予以购买并使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法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被告人周某某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拘役五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余姚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荣飞

2020年7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周某某周某某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958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及补充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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