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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案)_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二部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424197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暂住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号楼**单元**。2019年9月19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本院批准逮捕,同年9月29日被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退回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9年12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5日退回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1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8月中旬,被告人周某某为了抵押借款,通过电话联系假证办理者,办理了“兰州市城关区**街道**号**单元10层1001室”房屋产权证一本,后将该伪造的房屋产权证抵押给郭某某,借得人民币178250元。经认定,该房屋所有权证系伪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伪造的房屋产权证、兰州房地产交易中心证明、借款协议、银行流水、情况说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等物证、书证;

2证人郭某某、王某某、管某某、唐某某、康某甲、康某乙、石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

4司法鉴定意见书;

5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伪造了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周某某在有期徒刑二年以下处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誉馨

书记员:柴  

2020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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