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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案)_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北检刑诉〔2020〕Z1665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12199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重庆市渝北区,住重庆市渝北区**路**号**幢**-**。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2019年6月25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经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批准,7月30日被该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9月30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被告人周某某通过购买打印机、塑封机、扫描仪、电脑等工具,在重庆市两江新区**小区**栋**-**家中伪造行驶证用于给他人处理车辆违章。2019年6月25日,周某某被抓获,并从其重庆市两江新区**小区**栋**-**住处查获行驶证8本,打印机、扫描仪、塑封机、假印章等作案工具,从周某某车内查获行驶证正本88份,副本93份。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认定,从周某某处扣押的94本行驶证均系伪造。

2019年6月25日,被告人周某某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周某某到案后揭发他人犯罪并查证属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登记表、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龙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书一份;

5.搜查笔录、指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周某某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周某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如缴纳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  辉

                             检察官助理:曾  亮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周某某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860237****;

2.案卷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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