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周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案)_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刑诉〔2020〕280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821981********,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广州市花都区**局事业编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8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至2019年3月期间,被告人周某某利用在广州市花都区**局工作的便利,未经正常审批手续,私自为广州**有限公司等9家不符合条件的公司办理排水许可证,每办理一个排水许可证收取同案人黄某甲、巫某某(均另案处理)支付的人民币2000-3000元的好处费。

2019年7月29日,被告人周某某到广州市花都区公安分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被告人周某某的户籍资料、排水许可证等书证;

2.证人江某甲、江某乙、黄某乙等人的证言;

3.辨认等笔录;

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森华

2020224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本案扣押的8套排水许可证,现存放于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