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至2019年3月期间,被告人周某某利用在广州市花都区**局工作的便利,未经正常审批手续,私自为广州**有限公司等9家不符合条件的公司办理排水许可证,每办理一个排水许可证收取同案人黄某甲、巫某某(均另案处理)支付的人民币2000-3000元的好处费。
2019年7月29日,被告人周某某到广州市花都区公安分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被告人周某某的户籍资料、排水许可证等书证;
2.证人江某甲、江某乙、黄某乙等人的证言;
3.辨认等笔录;
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森华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本案扣押的8套排水许可证,现存放于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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