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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伪造身份证件案)_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检诉刑诉〔2020〕336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423197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山东省夏津县**乡**村,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1月8日被铜山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周某某因不具备A2驾驶资格,通过微信联系,并提供本人照片及邮寄地址等信息,让他人(该人信息不详)伪造机动车A2(姓名为刘某某、证号为3729251975******** 、住址为山东省德州市齐河县**镇** 号、照片为周某某本人)驾驶证一本。

2019 年3 月30日01 时许,被告人周某某持该伪造的驾驶证,驾驶津C5****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至高速苏皖交界处时,被徐州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三堡公安检查站民警当场查获。

在本院审查起诉环节,被告人周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伪造的驾驶证;

2.书证:证据保全清单、扣押清单、移送案件通知书等;

3.证人邵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道路交通事故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6.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制作的电子证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伪造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驾驶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苗宏

2020年6月5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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