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金融刑诉〔2018〕20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31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邻水县**镇**村**组**号,现住址福建省晋江市**镇**村**宿舍区。因涉嫌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于2018年1月5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8年3月29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伪造金融票证罪,于2018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份的一天,犯罪嫌疑人周某某将妻子刘某某银行卡中的9万存款用掉后,因担心其妻子发现,遂在晋江市**镇**村路边通过拨打小广告,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让他人伪造一张户名为刘某某、面额为人民币9万元的中国农业银行存单交给其妻子刘某某。
2018年1月5日11时许,刘某某持该存单到农业银行晋江支行欲兑现时,被银行工作人员发现后报警。当日12时许,犯罪嫌疑人周某某主动到晋江市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假存单;
2、书证,破案经过、投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及中国农业银行晋江市支行出具的情况说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颜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辨认笔录,被告人周某某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伪造金融票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金融票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明芳
2018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晋江市**镇**村**宿舍区。
2、本案案卷材料一册,补充材料五张。
3、证人证言一份。
4、光盘三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