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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汴龙检一部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11994********,汉族,政治面貌群众,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县,住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县******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经开封市公安局龙亭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30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龙亭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经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1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龙亭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开封市公安局龙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7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6月份开始,被告人周某某发现买卖公民名下联通、电信信息可以获取高额利润,就通过微信让其上线王某某、微信昵称“温存”等人帮忙查询公民的手机号码信息,并将查询到的信息贩卖给微信昵称“**”等人从中牟利。经统计,被告人周某某向王某某微信内转账共计3492元,向微信昵称“温存”微信内转账共计31403.5元,收到买家微信昵称“**”购买公民信息款23428.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证明了被告人的个人基本信息、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明细等相关情况;(2)证人杨某某、蒙某某的的证言,证明了被告人周某某通过微信传输方式,买卖公民个人信息的情况;(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明了其联系上线王某某、“温存”购买公民联通电信信息,卖给下线“**”的经过及其具体与上线、下线转账金额。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买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周某某到案后认罪悔罪,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3.5万元至7万元的幅度内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艳红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在开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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