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291989********,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余庆县,住**镇**村**组**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4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黄冠茹、余科宏,广东伟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2月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份至9月份,被告人周某某购买4688张含个人身份信息的手机卡,然后通过“猫池”、“酷卡”等工具刷取网络平台验证码,并对外销售,共获利约1万元。当月19日21时许,公安机关在本市**镇**村**路**号**号房抓获周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卡等物证;2.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无视国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宇冰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含光盘一张)和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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