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黄检刑诉〔2020〕424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41980********,汉族,大专文化,原系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车险定损员,户籍在本市徐汇区**路**弄**号**室,住本市闵行区**路**弄**号**室。2020年4月3日因涉嫌保险诈骗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5日被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20年5月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7月3日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2020年8月7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洪波,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辩护人:刘哲,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20年9月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和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周某某原系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车险定损员,负责对事故车辆的损坏程度进行检查和认定。周某某在定损过程中结识张某某(另案处理),在明知张某某要求定损的车辆存在非正常损坏的情况下,仍进行定损,并收取张某某好处费,最终协助张某某从甲公司骗得保险理赔金共计人民币17330元(以下均以人民币计)。具体分述如下:
1.周某某于2018年1月21日在张某某为被保险人的理赔案中,根据张某某的要求为牌号苏******的车辆定损,最终张某某骗得保险理赔金7630元;
2.周某某于2019年5月8日在张某某为被保险人的理赔案中,根据张某某的要求为牌号沪******的车辆定损,最终张某某骗得保险理赔金9700元。
公安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发现本案,于2020年4月2日在周某某的住处将其抓获。周某某到案后,对上述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后根据被害单位甲公司的要求退赔了357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证实,其结识张某某的经过,以及其在明知张某某要求定损的车辆存在非正常损坏的情况下,仍进行定损,协助张某某骗得保险理赔金的事实。
2.被害单位提供的机动车保险报案材料、驾驶证和行驶证照片、周某某定损的事故车辆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和《中国银行国内支付业务付款回单》,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和《关于协助张某某涉嫌保险诈骗的证明》等书证证实,被害单位最终向张某某理赔了17330元,以及涉案《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系伪造的事实。
3.《中国工商银行电子回单》和被害单位出具的《退赃明细》等书证证实,周某某根据被害单位的要求退赔了35790元的事实。
4.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本案的案发情况和被告人周某某的到案情况。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伙同他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保险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力菲
检察官助理:宦彦峰
2020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侦查卷宗二册,补充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两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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